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盖章?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盖章;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官/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盖章。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领事盖章。
您的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盖章?
送往外国使用的,文书使用国在我国设有领事且开展领事盖章业务,同时该领事辖区包括为您文书办-理领事盖章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内涉外公证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分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
举个例子说明:如意大利驻上海有总领事,并且开展领事盖章业务,其领区(即该领事管辖的范围)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如您的文书在浙江省出具拟送往意大利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盖章后,再送往意驻上海总领事办-理领事盖章,无需送外交部认证司和意驻华领事办-理领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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