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大使馆签章。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文书免除大使馆签章。美国、法国等国免除我国部分种类文书的大使馆签章。但如上述国家的有关主管机*关仍坚持要求文书办-理大使馆签章的,则应按其要求办-理大使馆签章。
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其大使馆签章如何办-理?
目前可以参考以下三种办法:⑴征得进口商同意,找第三国的驻华使(领)馆代为签章;
⑵仅由外交部认证司对文件进行签章;
⑶与进口商协商,由贸促会出具证明,证明进口国目前在中国尚无大使馆,为此要求给予免认单据文件的待遇。
签章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大使馆/大使馆公证签章应运而生,大使馆签章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大使馆/大使馆公证签章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大使馆签章是指一国的外交、大使馆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签章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大使馆签章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大使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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