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申报好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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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
4、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凡科技型企业均可入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70%;
6、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占50%以上;
7、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有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200万元;与金融、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或与高校院所联合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好处
市科技局对纳入统计范围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市科技局根据服务环境、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别建立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A(**)、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绩效评价,对国家评价结果为A(**)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省级评价结果为A(**)、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结合省孵育计划奖励标准,再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和场地面积等认定(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报告。经所在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对连续2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直接取消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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