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受理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受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办理流程:
0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窗口或登陆政务服务网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02.窗口负责人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负责人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照由申请人员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现场领取或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以邮费到付形式寄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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