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复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市级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的法定,设立任何类型的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办理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
6.有必要的持有导游证的;
办理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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