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款: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1.申请机构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主要人员材料;
5.办公场地情况(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1年以上。
审查标准: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通过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0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
05,决定;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复核审核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06.审批结果;各区,县,市级广播电视部门初审意见,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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