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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受理机构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日期:2023-04-25     浏览:3    
成都市受理机构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四川成都市普及;


受理机构: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外资,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盖单位公司章。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材料要求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司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简历,股东材料,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简历,作品,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5.办公场地情况;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6.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成都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办事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草拟审查意见。


4.决定:按程序作出审核结果决定,并按程序报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审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再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


成都市影视制作节目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原文链接:http://www.jyi.cc/hq/show-12587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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