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其中,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2,021,555股的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2月18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 505,3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了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9月16日下午收市,上述股东减持数量已过半,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相关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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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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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2021年9月16日下午收市,最新总股本增加至199,139,126股。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实际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李中、卢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李中、卢国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