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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怎么打出来

   日期:2023-10-15     浏览:46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14:3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7,805,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3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7,393,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1,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55,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44,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1,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6%。

3、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展开全文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二次修订稿)(更新后)的议案》,关联股东徐玉锁先生、陈光珠女士、成世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185,236,641股。

表决结果:同意12,564,7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51,8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二次修订稿)(更新后)的议案》。关联股东徐玉锁先生、陈光珠女士、成世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185,236,641股。

表决结果:同意12,564,7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51,8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思维列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80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51,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静、黄心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1]C015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www.jyi.cc/news/show-18194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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