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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日期:2023-10-20     浏览:46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五次董事会、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4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www.zmc.top)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505名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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