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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开讲 律师“云上”回应企业关切稍息读音

   日期:2023-11-08     浏览:31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朱宝琛  为了推进“科创中国”金融伙伴计划落地,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金融工具提升核心竞争力,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助推科技项目转化落地推广,中国科协“科创中国”联合体秘书处联合北京基金小镇重磅推出

  本报记者朱宝琛

  为了推进“科创中国”金融伙伴计划落地,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金融工具提升核心竞争力,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助推科技项目转化落地推广,中国科协“科创中国”联合体秘书处联合北京基金小镇重磅推出“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系列活动,引入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提供公益性、常态化、专业化科创服务。

  7月7日下午,生物医药专场首期云课堂于“科创中国”“北京基金小镇”视频号精彩开讲。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栋、朱赞两位主讲嘉宾围绕生物医药领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三类创新主体所关注的普遍问题展开深度解读。

  王晓栋首先讲解了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创业的监管规定。他建议,当高校老师在外创业和持股时,要兼顾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具体落实到不同高校相关的具体制度和指引。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创立企业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在科研机构承担领导职务,谨慎评估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如属于限制范围内,需要在退股或者退职之间做出选择,或经向高校、科研院所党组织汇报在外持股且没有意见,在创业早期、中期、Pre-IPO不同时间点选择不同解决方案。

  结合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三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作价出资),王晓栋分别介绍了收益分配原则、分配制度和优缺点对比。回顾过往A股案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前IPO问询较为高发的问题集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性,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合作研发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关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兼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结合部分案例的问询和解答,王晓栋对上述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梳理总结。如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兼职)员工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实操解决方案大致涵盖论证高校人员在院校的本职工作与发行人无关等方面;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或共有问题,实操解决方案则包括确保核心专利独有等多种选择方案。

  7月1日起,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自2022年3月科技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来,新规如何落地备受业内关注。

  朱赞的分享以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概览为开篇,讲述了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政策的演变。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监管相关的医药企业角度,分析了《实施细则》生效后所带来的重点监管变化。

  针对业界关注的“外方单位和中方单位之间监管存在较大差异,一旦企业界定为外方单位可能对业务开展有较多的限制,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朱赞建议,首先按《实施细则》界定的“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具体判断是中方单位或外方单位。中方单位且无任何外资股份情况下,开展采集特定数量、特定种类等业务,按要求向人遗办进行申报、备案;中方单位但有外资参股的合资企业,可通过进行架构上的调整解决部分困难。外方单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一方面避免处罚风险,另一方面确保数据的合规性,避免影响后续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上市等。

原文链接:http://www.jyi.cc/news/show-20565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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