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受理条件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部门周围(学校周围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6.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7.县级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单机占地平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台数不得少于30台,(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
五、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六、申报材料
1.设立
(1)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营业场所的合法房屋证明文件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复印件1份;
(6)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营业场所的合法房屋证明文件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复印件1份;
(6)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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