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所需材料:
1.成都市成华区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报告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股东材料;演出合同
6.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
7.排练场地证明,租赁合同
8.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9.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提交齐备合格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不予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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