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境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办理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二)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自然人股东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四)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的固定座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五)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六)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办理程序:
01,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名称中需含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的字样),提供营业场所使用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填写《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有关表格并需将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然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申请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引,或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02,所在地市旅游局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在以上贵的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在以上规定的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3,市旅游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的旅行社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由申请人到市旅游局签领办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在市旅游局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缴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20万元;及一定额度的旅行社旅游责任险。并携带相关凭证材料,到市旅游局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的领取。
申请材料:
0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02,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名称应符合旅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03,以申请人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以申请人租赁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级房产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经过转租的,还应当提供业主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04,营业设施,设备购买清单及凭证
05,出资股东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6,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附相片)、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
07,经理人员履历表(附相片)任命经理人员的股东会决议书,经理人员的材料,从业经理或者专业经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证明
08,䀻用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导游资格证及电子导游证;导游其余有关材料。
09,企业章程;缴存旅游质保金的相关凭证材料。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旅游局核对,所有材料,均需盖申请单位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川旅行社许可证,旅游许可证成都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高新区,温江区,新都区,新津区,郫都区,双流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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